昆明市劳动保护管理办法(3)

新劳动法2018-11-28王新老师

  第十五条 劳动场所应布局合理、整齐清洁、作业方便,为生产所设的坑、沟,应有盖板和围栏,机器设备和工作台布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不得妨碍安全操作,通行和装卸。

  第十六条 生产场所的光线要充足,局部工作照明应满足操作要求,并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保证畅通,夜间有足够的照明,道路与轨道交叉处必须安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落杆。厂区内车辆行驶的路段必须有按规定设置的限速、鸣号等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各种桥梁建筑结构件必须牢固结实,有堕落危险处要设拦杆或扶手。

  第十九条 金属冶炼、铸造、轧制和水泥、化工生产等厂房的屋面积灰、应定期清除,容易踏破的屋面,必须设清灰便道。

  第二十条 高温和低温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和防冻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因大风、大雪、大雨、大雾直接影响时应停止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要有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第五章 机械、电气、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修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对于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单位,须持劳动部门核发的安全卫生合格证书。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必须有安全卫生检测部门核发的合格证书,方准投入使用。

  各种机械对人体发生伤害危险的部分,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建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转。

  第二十三条 各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出厂说明书,图纸资料齐全。运转检修和使用情况应在设备技术档案中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种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使用范围、性能不得任意改变。控制仪表、安全防护装置须经常保持灵敏、有效。

  第二十五条 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距离,须符合有关规定。移动式的机械设备、起重机、吊车应与架空输电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生产的供电系统和设备动力、照明的供电系统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过负荷和短路保护、接地(接零)保护装置和防雷装置。在有爆炸、燃烧气体的场所,电气必须采用防爆电气。

  有可能造成触电危险的供电线路和电动工具、照明、应按规定使用隔电源的安全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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