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预备党员的接收,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关键。我想介绍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增加了发展对象要进行预审的制度(第19条)。第19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检、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对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才能继续发展程序。这就是预审制,这一条,也是基层创造出来的经验。
第二,明确了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第19条)。第19条规定,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这一条是针对当前就业岗位变化频繁,流动性增加的实际,针对学校等单位在学生临近毕业,突击入党,突击发展党员等问题作出的新要求。)
第三,明确提出接收预备党员实行票决(第20条、21条)。有两个具体问题需要把握:一是参加支部大会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二是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过去在表决的时候,可以采取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在举手表决不行,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对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作出重大调整(第23条)。主要有两点:一是今后所有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二是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如,村党委,所属企业党委。换句话说,乡镇(街道)党委以下党委没有审批权。提高审批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充分体现从严治党,严把入党关口,强化党委职责和把关能力,有利于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也有利于适应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变化形势。
第五,增加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要求(第26条)。这是第三次备案。主要考虑审批预备党员职责主要是乡镇(街道)一级,县(区)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承担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的重要职责,通过报县(区)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实行总量调控等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所以我们各区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有具体的备案办法,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