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就要有问责。条例把问责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既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包括组织、宣传等党的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实践证明,哪个地区或部门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勇于负责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党的领导就坚强有力,就能联系实际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问责条例突出问责重点,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对等,为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提供基本遵循。
突出党规特色,唤醒党的意识。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借鉴了制定廉洁自律准则的好经验,高度凝练、简便易行;实现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内规则特色,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创造了多种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问责条例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对现行各类规定中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规定对党组织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无论是日常的批评提醒,还是给予纪律处分,都体现着党组织的政治坚定性,检验着把握政策的水平,最终目的是让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
制定规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新实践的开启。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要把握现阶段的形势、任务和挑战,找准正确方向,抓住主要矛盾,使实践探索与制定规则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制定问责条例的方向,就是重点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传导下去。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不能把亟待破解的难题淹没在大量制度条文中,也不能把重要的政治信号变成学术研讨,导致制度迟迟出不了台、贻误了时机。要重视制度建设,但也要避免落入“制度陷阱”。制度只有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与时俱进,其所蕴含的力量才能充分释放。问责条例兼顾必要和可行,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的就要管用,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可执行性。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担当精神看齐,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党章党规党纪是面向全党的,上至中央、下至基层,各级党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联系实际、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手电筒对着自己照,不能只对着下级说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实践中勇于担当是第一位的。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较真碰硬,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不能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仍然突出的,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问责,一级抓一级,增强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