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三)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各级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
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这是中央纪委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亦是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队伍的具体行动。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的“大方向”
万山磅礴必有主峰,龙衮九章但挚一领。
《规则》第一章“总则”,是《规则》全篇提纲挈领的部分,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从严治党联系着纪委的中心工作,只有从严管好自己,才有底气和自信履行好职责。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第二条规定的“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正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干部队伍的一贯要求。
《规则》第三条,列出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
做到第一项原则要求的“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就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不能仅仅是“令行禁止”的一致,而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将“四个意识”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始终。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行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第二项原则贯彻第36条精神,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项原则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早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的管党治党的有效方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这一重要原则。
实践中,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早已印证,纪检系统绝非净土,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第四项原则明晰了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的关系,明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