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2)
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是事关国家与民族未来发展的大事。而在当代社会,舆论环境的好坏,既是能否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又是在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中迫切需要重视的现实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传媒事业也日新月异,从绝对数量以及覆盖率来讲,我国已经跻身传媒大国的行列。当代青少年的成长,对媒体依存度越来越高。舆论环境的好坏,与广大青少年成长有着更加密切的联系。应该肯定,我国青少年成长的舆论环境总体上是好的。但在媒体越来越市场化、网络等传播手段越来越现代化、生活环境越来越时尚化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舆论正泥沙俱下、混杂其中,给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制造了不可回避的污染,产生了严重的误导。
从一些媒体爆炒影星怀孕生子到将一个老妻少夫的无聊“新闻”炒得满天飞;从贬损民族英雄岳飞,到把污泥浊水泼洒到鲁迅、董存瑞、潘冬子和雷锋等身上的“恶搞”;从“披露”各种耸人听闻的碎尸、绑架、强奸“秘闻”,到公然大炒耸人听闻的“性闹剧”、“性丑剧”,一些媒体节目、版面、网页的轻浮化、低俗化、血腥化倾向日趋严重,有些媒体甚至不惜制造虚假新闻、泡沫新闻、黑色新闻等以吸引眼球,而且此风正蔓延到彩铃、短信和人们的各种日常交谈口语中,甚至被标榜为“新的文艺形式”和“灰色文化”,流毒甚广。
不以为丑,反以为美;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既暴露出当前某些引导舆论的媒体和从业人员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也透射出在追逐市场利益中值得警惕的道德滑坡现象。如何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与网络时代相适应的新的舆论道德观、价值观、伦理观和文化观,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绿色舆论环境,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共同深入探讨的大课题。
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舆论环境,强化社会保护,成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大原则内容。
“很多修改内容,是针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作出的有针对性的修改。”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佟丽华律师认为,青少年健康成长需要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而一些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生出许多不和谐音和杂音,让立法者意识到进行规范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针对性、操作性地规定了若干条款: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和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娱乐、动漫产品以及网络信息等,对此类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制售传播行为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