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责必问责。过去,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由于缺乏责任追究的明确规定,往往只注重对直接违纪者的处理或处分,而没有追究领导责任和连带责任,特别是对一些集体研究的事项更是难以追究领导责任。这就造成出了问题没有领导负责,或者笼统地表不“要承担领导责任”等,责任追究不到个人身上,使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措施难以落实。执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必须将软任务变成硬指标,不仅要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而且要明确责任追究。责任主体不负责任,出了问题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即责任主体的责任。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使责任主体感到反腐败不抓不行,抓的不严出了问题也不行。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责任主体增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压力感和自觉性,严肃认真地对待党风廉政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必须强化监督检查,发现和揭露责任主体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责任追究提供依据。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一套有效的能够付诸实施的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通常可采取四种方式:一是廉政谈话,二是组织处理,三是经济处罚,四是严肃执纪。实施责任追究,要防止追究过宽的好人主义,同时也要防止把追究简单地等同于“株连”,不论有无责任都一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