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法而言,“二金”的性质应当定位在财产赔偿上,属于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与精神损害赔偿从立法条文安排中,可以看出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的财产责任后,还存在着精神损害的,权利人有权就精神损害赔偿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三)关于十七条确立的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有望部分实现同命同价
近几年,关于要求同票同权、同命同价、同工同酬的呼声很高,这一条正是适应这一社会要求而产生的。但是“同命同价”是有条件的,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另外“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规定的还很原则,没有具体规定一个标准,有待于有权机关做出进一步解释。
(四)关于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授权条款”
从条文内容看,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操作上分为三个步骤,只有在前两种方法均无法得出结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确认,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如何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去规范和确定适当的标准,都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但应该坚持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等于或大于侵权人所得利益,而不能相反,否则只能会纵容侵权行为。
(五)关于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梁慧星教授的观点,这条的出台意味着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了
我国《民法通则》一般对侵权案件都是事后追责,而此后被害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如果按照以往做法进入诉讼,一套程序走完后侵害行为也完成了,造成的损害会很大。此条作了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先禁止侵害行为,以免造成更大伤害。梁教授在2010年1月9日在省会石家庄进行的《侵权责任法》公益讲座时透露,我国《民事诉讼法》也会进行修改,修改后会符合这一精神。有的专家认为,此条体现了侵权责任法是在“动态”地保护公民权利。
(六)关于第三十六条,此条被称为“互联网条款”,针对了“人肉搜索”等现象,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了保护,成为我国立法上一大进步
考虑到网络信息爆炸的特点,不可能每一条信息都去审查,法律有关条款也充分体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如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用承担责任。
(七)关于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亮点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