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学习侵权责任法心得体会范文(5)

心得体会范文2018-06-08李一老师

二、《侵权责任法》的亮点热点问题及与以往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上的不同

(一)关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责任,广泛地出现在侵权责任法的条文中。关于连带责任与以往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有明显的不同,应首先提出,连带责任必须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作为依据,除此之外,法官不能为当事人设定连带责任。

这里应特别关注第十三条与以往的规定明显不同。关于对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可否分别起诉,是一个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颇有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过程中,为避免重复诉讼、降低司法成本,该司法解释在第五条最终采纳了民事诉讼法学者关于共同侵权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的观点,规定赔偿权利人仅就部分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通知未被起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上实务立场是否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相冲突值得探讨。最高法院如何针对此做出司法解释让我们拭目以待。

(二)关于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纲领性条款

1、最明显的特点是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理论和实践意义十分重大,对我国原有的立法进行了彻底变革。因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已包涵在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之中,不应再重复计算。随着《侵权责任法》本条的出台,意味着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已经被废止。那么,审判实践中如何计算,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我们可继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有足够的时间出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审判实践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折出呢?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折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被抚养人则有权诉请被侵权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将来的司法解释也会就此作出规定。

2、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争议由来已久,无非是一种观点认为是财产损失赔偿,一种观点认为是精神损失赔偿,最高法院一直主张为精神损失赔偿。最高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位于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二金的性质作出规定,即财产损失赔偿。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与《国家赔偿法》相适应,将二金的性质又规定为财产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并未废止,一时显得很混乱,很不严肃。好在有“以前司法解释与此解释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才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无所适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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