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上诉状案例,有关交通事故上诉状案例(2)

写作模板2018-08-09王新老师

2、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尽管被上诉人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但这只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找个单位开个证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实的真实性很难让人完全相信。依照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应提供其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税后工资卡等来证明其固定收入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诉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所提供的工资收入并不当然证明其实际工资减少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四、一审判决中伙食补助费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郑州市实践操作情况,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的判决的费用过高,存在明显不合理。

五、一审判决中关于营养费1000元的认定过高,且有错误。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上诉人住院时间22天较确定,尽管出院时医嘱需加强营养,但并未给明确的意见。“酌定按100天时间计算”,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并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显示公平,其中有些费用不排除属于后期未发生的不确定的后续费用,需要被上诉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在一审法庭审理的范围内。

六、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不合理,且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因侵权致人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本案当中,被上诉人的伤情未构成任何的伤残,也没有达

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依照病情状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比例的确定;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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