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民间论。民间论是针对近年来我国仲裁界愈演愈烈的恢复行政性仲裁的思潮和行为,根据仲裁的本质和《仲裁法》的法意而提出来的。这一理论认为:仲裁的本意是由社会通过自治来解决民商事争议,仲裁源于认同和信誉而非权力,仲裁权只能通过当事人授权取得而非国家赋予,仲裁权是当事人授予的私权而非国家公权。从仲裁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这一点来看,民间论与自治论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从法律制度上讲,则有很大区别。民间论者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提出《仲裁法》立法动议的学者,如梁彗星教授、吴炯教授、费宗祎法官等;二是立法者,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杨靖宇主任、法工委胡康生主任等;三是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学者,如武汉大学宋连斌教授等;四是仲裁实务界《仲裁法》和中央政府相关规定的坚决执行者,如北仲王红松秘书长等;五是关心仲裁发展的其他法律工作者,包括法院、政府法制部门等国家机关和相关媒体的一些人士,如《人民法院报》谢圣华主任等,其中我本人也算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