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支持 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明朗底色

小学资讯2019-06-09三水老师

2018年,民办教育新法新政快速推进,对民办基础教育的影响逐步显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送审稿)》)分别在4月和8月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释放国家在民办教育领域的政策信号。截至目前,辽宁、安徽、甘肃、天津、云南等27个省(市、区)纷纷印发地方实施意见,同样也传达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与支持。

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行为。《实施条例(送审稿)》提出,“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该条款明确对义务教育阶段“名校办民校”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对现有公办中小学以品牌输出举办民办学校将会有深远的影响。

规范举办或控制多所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中“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在少数。《实施条例(送审稿)》第十二条规定“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以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将从根本上调整VIE构架上市教育集团的运营模式。对于没有上市诉求的教育集团来说,通过并购等方式加速发展的计划,也会因此受到限制,民办学校独立办学,走自建、内生发展的道路是可预测的选择。

明确了教材选用、课程设置、招生制度等规则。引进境外课程,打造自身特色是不少现有民办中小学发展的主要方式。《实施条例(送审稿)》对实施高中教育、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开设特色课程、使用境外教材和跨区域招生都作出相应的规定,明确制度规则,一方面有助于落实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自主权,避免因个别学校的违规行为而损害整个民办中小学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有助于引导民办学校理清行为办学,规范办学。

平衡自主收费和生均经费补贴。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条例(送审稿)》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明确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目前,地方新政在收费放开方面已多有尝试,这一趋势在未来有可能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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