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做好其他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军人子女入学按照《潍坊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潍政联〔2012〕1号)有关优待办法执行;对潍坊市荣誉市民、潍坊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劳动模范等子女入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或按有关政策安排入学。
△新闻发布会现场
5强化招生工作纪律
一、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严禁任何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擅自进行各种形式的招生宣传,不得提前组织报名或滞后招生。严格执行“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的规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学区、片区招生,凡是超出学校招生服务范围,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注册学籍。学生入学后,要随机编排教学班级,均衡配备师资。未经批准,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特长班、实验班。
二、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的学生。起始年级要严格按省定标准班额招生,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确因资源不足超规定班额招生的,要“一校一策”,确保2017年新学年解决大班额问题。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各区、有关直属学校将招生时间、片区范围、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咨询方式等核心政策内容,广泛告知所有学生家长。秋季开学后一周内,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向社会公开招收新生的基本信息,同时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民办学校收费管理。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5]139号)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录取费等;严禁变相收取赞助费等方式录取学生;收费时必须向缴费者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及标准通过校务公开栏、学校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
民办学校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注册入学后,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