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行政行为合法,无明显不合理
建邺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初,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小学对本年度入学适龄儿童数量调查摸底,先后组织召开义务教育招生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同年5月25日,建邺区教育局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附件《2015年建邺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施教区一览表》规定了南湖三小施教区包括吉庆家园。当日,将该办法以及附件上网公示。法院经实地勘验,从吉庆家园南门至新城小学北校区的距离为0.33公里,从南湖三小至吉庆家园北门的距离为1.29公里。顾某现正就读于南湖三小一年级,该距离对学生入学而言也并非过远。尚在建设中的小区,没有入住也就不存在占用学额问题,因此原告说把教育资源预留给“富人社区”的观点不成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作出上述判决。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人顾先生向记者表示,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