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初中学校,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安排学生入学。
“人户分离”的,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分配
凡跨县(市、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入学人数和学校分布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小学毕业生到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初中学校入学,但学生不得择校。
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小升初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结合实际制定。
随迁子女上公办初中不得择校
凡具备《居住证》、家长《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出生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或学校证明等“四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生,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学生不得择校。
不得拒收残疾孩子
符合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小学毕业生分配到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或根据家长意愿,结合实际情况,安排转入特教学校就读。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残疾儿童小学毕业生接受义务教育。
“公参民”招生计划的70%自主招生,30%电脑派位
●民办初中招生在公办初中招生结束后进行
各民办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在公办初中学校入学工作结束后进行。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提前组织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凡违反规定的民办初中学校,将取消其当年招生资格。
●实行网上报名,每个孩子限报一所民办初中
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报名实行家长自主报名或小学毕业生所在学校统一组织报名两种网上报名形式,并实现民办初中网上报名系统与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对接。每名小学毕业生只能选报一所民办初中学校。
民办初中不得招无学籍的学生不具备寄宿制条件的民办初中学校,应面向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招生;具备寄宿制条件的民办初中学校,应主要面向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招生,需要面向全省招生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也可面向本省内其他市招生,但招生人数不得超过招生计划的30%(不含已在本民办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民办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