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我区户籍但在我区外读小学的毕业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者,凭户籍簿、房产证、学生基本信息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社发局报名,由社发局会同街道中心学校根据户籍所在地初中学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
2.符合条件的非我区小学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区就读初中的,可凭有关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所在初中联系转学。
3.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被学校录取后需填写《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转)杭州市区初中申请表》,学校盖章后报社发局备存。
(三)其他
1.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我区户籍的盲童向省盲人学校报名,聋哑儿童、少年向杭州市聋人学校报名,智障儿童、少年向户籍所在(就近)学区辅读班定点学校报名。
2.在我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我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我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到社发局报名。
3.在我区居住的外籍、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少年向社发局报名,收费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4.民办学校报名时间同公办学校,由各民办学校督学监督指导,报名情况报街道中心学校和社发局备案。
五、录取办法
(一)学校实施免试就近入学。严禁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严禁以“实验班”、“特色班”、“双语班”等名义进行招生或招生宣传;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招生的条件和依据。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接受报名和招生,原则上不得跨学区招收学生。
(二)学校招生按下列规则进行:
1.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经核定招生计划,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街道中心学校可以根据本街道学校报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
2.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学校学区。其中父母有我区房产的,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父母无我区房产的学龄儿童、少年和父母居住在我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家庭住房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