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5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现就2016年厦门市小学毕业和初中招生工作制定本工作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小学毕业
(一)毕业考试
小学毕业高考状元多少分为语文、数学,时间安排在6月13日进行;考查科目为英语,时间安排在6月14日进行。毕业考试和考查由各小学组织实施,不得举行全区性统考,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校考试成绩进行排名。
(二)毕业和结业
各小学根据《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对毕业班学生进行综合评定后确认毕业或结业资格。
(三)体检
各小学要做好毕业班学生的体检工作,按规定填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和《厦门市学生体格检查表》,列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由毕业小学保管,初招升学档案事项由区招办另行通知。
二、初中招生
(一)招生办法
1.坚持免试入学原则。所有学校招生时一律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测试。除经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附件1)可组织与招生特色项目相关的技能测试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擅自招生。
2.坚持就近划片原则,各中学由区教育局统一划片招生,公办小学毕业生在片区内直升初中。片区划定后,不允许跨片区报名升学,确有特殊原因需跨片区报名升学的需经区教育局批准。
3.在本区合法批办的民办小学就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派位到本区尚有剩余学位的公办中学。
(二)招生对象
1.在本区公办小学就读,有正式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在本区民办小学就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本区户籍在本区以外学校就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各小学的报名时间为6月1日。
毕业生除填报本招生片区初中外,还可根据特色校(班)的招生简章自愿填报经市教育局审批的特色校(班)。
本区应届毕业生都应在本校报名。各小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海沧区初招管理系统,完善毕业生报名信息。
本区应届在籍毕业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升学的,填报《海沧区小学生毕业生要求到外地或回原籍升学申请表》,由毕业小学汇总于7月3日报区教育局招生办备案。
今年初中招生的划片原则上仍以学生就读的毕业小学为依据。个别毕业生因户籍变更及配合政府征地拆迁安置等原因,需跨片区报名的,必须于6月29日-7月3日向区招生办提出申请,填写《海沧区初中招生跨片报名申请表》,附上户口本、产权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区招生办汇总后,经区教育局根据跨片中学的学位情况及审核申请学生的材料情况,审批跨片入学。
民办小学有正式学籍的毕业生,在7月3日前户籍迁入海沧区,也需在6月29日-7月3日填写《海沧区初中招生跨片报名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产权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报区招生办,区教育局统一审批,情况属实的给予优先安排至户籍所在片区内公办中学就读。
根据厦府办〔1998〕078号文、厦府办〔1999〕141号文和厦府办〔2000〕226号文规定,符合厦门市捐资兴学有关条件要求选择初中就读的,根据厦委〔1999〕078号文、厦委办发〔2006〕39号文规定,市重点引进人才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要求选择初中就读的,以及根据我市人才管理相关规定,符合人才子女择校条件的政策照顾生,应于7月6日-8日将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送交区招办。
户籍在海沧区,在外就学,要求回海沧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可持户口本、产权证、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至区招生办报名,报名时间为7月6日-8日。其中在本市其他区就读,要求回海沧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必须放弃在原就读地升学资格。如在两区重复报名升学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资格,后续产生的学籍重复等问题由学生家长自行承担责任,海沧区教育局概不负责。
以上报名事宜详见海沧区教育城域网相关初招报名指南(www.xmhcedu.gov.cn)。
(四)录取
1.特色学校(特长班、特长生)招生工作
经省教育厅审批的特色学校(特长班、特长生)的推荐方法和招生方案见各校的招生简章,若未被特色校(特长班、特长生)录取的学生,则回原所在片区升学。
2.海沧区内各中学录取
各初中招生划片以学生就读的小学或以学生户籍所在地段为依据进行录取。
各中学须填写新生花名册一式二份(区招生办一份,自留一份),由区教育局统编学号并盖章后,各中学方可根据新生花名册下发录取通知书。
3.2016年海沧区民办小学进入公办初中的录取办法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厦府办〔2010〕292号)精神,在籍民办小学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优先派入公办中学:
(1)学生父(母)在海沧区实际居住1年以上。需提供暂住证,暂住证应表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如子女单独一本暂住证,暂住年限不满一年者,可以参照其父(母)暂住证年限计算实际居住时间。?
(2)学生父(母)在厦务工一年(含一年)以上。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在厦务工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学生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近一个年度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费。需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一个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2016年7月—2016年5月)。
(4)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需提供暂住地村(居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市统一格式的“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计生状况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优先派位后仍有余额的情况下,再对其他在籍民办小学学生进行电脑派位升入尚有空余学位的公办中学。
学位不足情况下,对未能录取到公办学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及时引导到就近的经审批的民办学校就学或回原籍升学。
派位中如有双胞胎子女,家长可在7月8日到区招生办申请捆绑派位(捆绑派位指的是两个孩子可能派到同一所学校,也可能未派上任何学校)。
4.因东屿村需整体拆迁,2016年6月1日前,尚未搬离东屿村的非本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予录取至北师大海沧附属学校、海沧实验中学、厦门外国语学校海沧附属学校、厦门双十中学海沧附校就读。
5.派位资格公示及派位时间由区招办安排,派位资格及派位结果应在海沧区教育城域网上公示。
6.录取和档案交接时间:由区招生办另行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各校应做好学生报名的审核工作,防止报名表漏填、错填,校长是学校初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把关,负起全责。
(二)在普通小学或特教学校(班)就读的智力残疾学生,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允许继续在小学随班就读或在特教学校(班)就读;已取得毕业资格的,可到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或继续在特教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须出具有关证明)。
(三)各民办学校要认真审核毕业学生的材料信息,并张贴公示,报区教育局审核,如有发现材料信息不属实,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参加派位资格。
(四)严格规范初中学籍管理。除政策规定的之外,不得招收择校生,也不得以与有关单位“共建”的名义照顾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对象入学。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大中招定向生政策执行力度,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定向生分配比例。初中阶段的借读生不享受定向生政策,不具备报考我市普高资格,不具备高中招生破格录取、特长招生及保送本校高中的资格。放弃在我区升学派位的小学毕业生,初中阶段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学或借读到本区公办中学。已参加完我区初中派位的小学毕业生,不到派位学校报到、注册,之后又私自借读到区内的其他初中学校,一经发现,取消在本区就学资格。
(五)各初中校录取初一新生后,要做好中招政策的宣传工作。
(六)严格小学毕业考后的学生管理。各小学要制定小学毕业考后的学生管理工作方案,并于2016年6月13日前报区教育局教育科。
(七)全区的初中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领导下进行。各中学、直属小学要成立初招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局、监察部门将加强对初招工作的检查与监督,若发现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工作意见》具体实施问题由海沧区教育局解释。
附件1:
海沧区2016年小学毕业和初中招生工作日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