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作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应依法履职,指导、督促义务教育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前提下,查验其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并造册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义务教育学校在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时,不得与学生家庭计划生育状况挂钩。
(三)因家庭住宅拆迁确需在家庭临时住房所在地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由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市(区县)旧城改造办公室证明和家庭临时住房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及住房证明,到家庭临时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并安排在家庭临时住房所在地学校就近报名就读。
三、初中招生工作
(一)小学升初中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初中学位状况,合理划定和调整各初中学校的招生范围,要结合辖区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学升初中入学制度改革,实行划片招生、电脑派位或对口直升以及九年一贯等初中学位分配办法,确保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区县范围内升学。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小升初”工作的管理,小学升初中入学组织工作要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民办学校可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以学生面谈表现和《小学生发展评价手册》等为主要录取依据。公、民办学校均不得以各类竞赛成绩、奖励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实行常态均衡编班,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学校实行师资均衡配置、学生随机均衡编班,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收特长生的规定,规范特长生招生管理,控制特长生招生人数,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
(四)我市的小学毕业生在非户籍所在区县的小学就读的,在就读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各有关小学应于5月底前将需回户籍所在区县安排升学的学生的名册报送相关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要互相协调,保证安排好此类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