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要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宣传市、县区义务教育招生政策,特别是把涉及小学和初中招生政策变化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宣传到每一个社区、每一个家庭、每一位家长,县区教育局要统一编印《致家长一封信》或《告知书》,通过学校发放到每一位学生手中,要求家长签字确认后,学校回收存档备查。凡因宣传不到位,造成其他后果的,均由县区教育局和学校承担责任。
(三)推行信息公开
各县区和学校要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实行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和学校需要公开公示的内容及公示时限,主要包括:小学招生片区、小学升入初中推荐名单、未来初中招生片区(2016年6月30日前),小学招生名单、初中“阳光分班”结果(2016年8月30日前),公示期不少于15天。
(四)加大查处力度
县区教育局是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秩序的责任主体,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招生期间、开学前后,县区教育局要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制定招生考试处罚办法,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强迫或误导考生填写志愿、篡改考生志愿、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有偿招生、违规收费等违规招生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市教育局也将加大监督力度,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与县区教育局形成合力,共同营造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风清气正的招生环境和规范和谐的招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