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下各类需在户籍所在服务区就读的学龄儿童:
A.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而父母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无其他私有住房,且该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B.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无自有住宅房,而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C.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D.学龄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且委托监护人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E.学龄儿童的父母双双出国留学(工作),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且委托监护人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4)父(母)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但户口因故无法迁入的学龄儿童。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该批次学龄儿童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及公平、公正的要求确定录取名单。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从2016年开始,父(母)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证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但户口因故无法迁入的学龄儿童,将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