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父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超生现象并持有当年度户籍地计生部门颁发的,经暂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的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报名录取规定。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网上预报名,初审符合条件者,可持该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3.外来务工人员已在海曙区外六区内(含高新区)购有自住房,其子女不再适用流动人口招生政策,海曙区将不再安排入读本区学校。
(四)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下各类的适龄儿童入读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到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小学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就近安排入学:
(1)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军人子女需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部机关证明);
(2)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寄住在海曙区直系监护人处的;
(3)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的。
2.以下情况的适龄儿童,到区教育局教育科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1)父母属于市、区二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甬党办发〔2004〕42号、甬政发〔2012〕84号)的适龄儿童;
(2)在海曙区的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
五、工作要求
1.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依据全区小学的事业规划、当年度生源的分布情况、各小学的办学规模和实际接纳能力三个因素,依街道、社区、路段、幢、门牌号等,为每一所小学划定2016年招生服务区,制定海曙区2016年小学招生办法。
2.各学校要在招生前将有关政策、办法以学校网络和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保证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时间、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需携带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