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义务教育招生
1.小学招生要求
凡年满六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进入所在片区对应的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新生进入公办学校就读,需按照“两个一致”,即“入学儿童少年的户籍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房产证登记地址一致”;对于各县区出现的一些个案问题,由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当地招生方案中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小学入学通知书全部由县区政府统一发放。各县区和小学要将小学招生片区和招生学生名单通过教育门户网站和公告栏进行公示。
2.初中招生要求
初中入学通知书全部由县区政府统一发放。各县区和初中学校要将辖区内小学对口升入初中的学生名单通过教育门户网站和公告栏进行公示,且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公示名单与初中新生入籍同步。不在公示名单中的2016级初中入学新生,将不得享受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资格。各县区要按照《淮南市201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淮教[2015]2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初中招生“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的改革步伐。
3.规范招生行为
公办学校要依法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同一县域内新生入学手续在同一时段集中办理。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全面应用全国中小学网络学籍系统组织小学入学和小升初工作,统一审批新生学籍,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严禁虚设班级和人籍分离。严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严禁择校乱收费。严格控制大校额、大班额,小学不得超过46人/班,初中不得超过50人/班。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一律不得突破班额规定招收新生。严禁民办学校超计划、超班额招生。
(四)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自主招生,招生计划须经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办学条件(生均占有资源达到均衡发展基本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进行审批。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经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在学校和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新生。严禁通过选拔性考试、测试招收学生,或以招收特长生名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