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
各地既要积极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也要加强管理,正确引导,规范其招生行为。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的规定,民办学校招生不得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选拔。要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其招生规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鼓励引导民办学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生。对联合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举办“占坑班”选拔生源,加重学生课业和经济负担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原则上在6月中旬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制定。
五、健全应急工作方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明确招生入学工作具体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邮箱、新媒体平台等,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及时处理,防止积少成多,积小成大。出现问题时,要第一时间报告、协商和处理,确保学生及时入学升学。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针对往年易发问题,制订招生入学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加强会商协调,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涉及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方面的举报、投诉和申诉,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好。要稳妥处置招生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及时消除影响稳定和谐的隐患和苗头。要严肃处理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为官不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六、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广泛宣传国家、省和当地招生入学的政策规定,引导家长和其他法定监护人树立正确的入学理念,让家长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体)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明确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含手机)、邮箱,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我厅基础教育一处。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评活动,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9月15日前报送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