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初中新生入学对象为城区户籍(包括符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条件的非城区户籍)、2016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入学对象安排顺序和要求
在划片范围内,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按照下列顺序安排入学:
1.户籍在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登记之日前迁入的)。户籍在中心城区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心城区驻贵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寄住或寄养在中心城区的农村孤儿(凭民政部门证明)。
2.户籍不在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同)。户籍不在中心城区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中心城区入学的,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桂教基教〔2016〕17号)文件规定应提供以下合法有效报名材料:①户口簿(或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②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③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④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含社保缴纳证明)、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各公办学校安排片区范围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后,在有学位剩余的情况下,从报名申请入学的户籍不在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中,按照以下顺利安排至满额为止。具体安排顺序如下(以下所指的居住证、住所证明须在申请报读学校的划片招生范围内;务工证明必须是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的务工证明):
(1)四证齐全的,即①户口簿;②居住证;③住所证明;④务工证明(证件数相同时,分别按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顺序优先,相同证件类型时,按先取得证件的时间优先安排,满额为止)。
(2)只有三证的按以下顺序安排:
①只有户口簿、居住证、住所证明的(证件数相同时,分别按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顺序优先,相同证件类型时,按先取得证件的时间优先安排,满额为止);
②只有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的(证件数相同时有居住证的优先,满额为止);
③只有户口簿、住所证明、务工证明的(证件数相同时,分别按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顺序优先,证件类型相同时,按先取得证件的时间优先安排,满额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