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部门及流程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基地管理机构应每月向其发放1660元的生活补助(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所需资金由基地管理机构按实际孵化时间先行垫付。次年5月前,基地管理机构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提交以下材料,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上年度垫付资金:
a、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b、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c、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d、入驻协议;
e、每月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包括补贴人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我区中职毕业生自主创业、返乡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同等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
四、管理与监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就业的;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类补贴的;
3.导致补贴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高校毕业生在规定年限自主创业失败后,到区内企业就业或区外就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从公职岗位离职后,到区内企业就业或区外就业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各类就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基础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高校毕业生及企业的真实性,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申报单位、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网或办公场所公示5天,无异议后,兑现补贴,防止出现套取、骗取资金现象。
(四)申报单位、毕业生个人及相关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类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人社部门按季度将资金支付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各项奖补资金兑现情况表》(附件7)、《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补贴资金兑现情况表》(附件8)和享受政策毕业生详细信息花名册报自治区人社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其他
就业创业政策补贴发放具体操作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