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三、申请、审批津贴发放程序及形式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查、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审核,根据老年人口变化的情况,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银行发放和现金发放形式,确保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四、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实施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所需资金按以下原则筹集: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自治区财政补助80%,当地财政负担2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自治区财政补助20%,当地财政负担80%;其他地、州自治区财政补助50%,当地财政负担50%。
高龄老人津贴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老龄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做好保障对象审定和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所需资金;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发放到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从构建和谐新疆和应对我区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高度,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要形成“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建立和实施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推进力度,使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同时,还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老年人结构特点,研究出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制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优惠措施,推动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
自治区将根据全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在不低于自治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本地高龄津贴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