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以及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今后,如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新的扩展,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核确认,省内电网企业负责确认电量信息,省财政厅负责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条 申报享受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的项目,除满足湘政办发〔2016〕94号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二)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三)已并网运行且经过现场审核;
(四)未享受过中央及省相关项目建设资金补贴。
本次补贴项目不包括光伏扶贫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相关补贴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另行制定。
第五条 省级分布式光伏电价补贴项目的审核确认工作可与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审核确认工作同步进行。各市州发改委应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发改委提出审核确认的项目清单,并附上项目指标文件、备案文件、用地许可、电网接入意见、太阳能电池组件、逆变器等采购凭证及项目竣工并网验收证明资料,其中:企业屋顶光伏项目无需提供项目指标文件,自然人屋顶光伏项目完成并网发电即可按电量享受省级补贴(市州发改委审核自然人屋顶光伏项目采购凭证等,确保项目符合补助范围,并盖章汇总上报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