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光伏发电补贴实施细则(2)

相关政策2018-09-18李一老师

省发改委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省级光伏发电补贴项目名单。

第六条 国网省电力公司、郴电国际以及其他电网企业应根据经公示的省级光伏发电补贴名单审核确认其接入项目的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并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级光伏发电补助实行全电量补贴,对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前投产且符合第四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其中:2016年底以前投产的项目补贴期间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项目补贴期间为项目投产运行日—2019年12月31日。

补贴标准将根据成本变化适时调整,期间如需调整,按省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省级光伏发电补贴项目业主发生变更的,新业主应到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申请调整变更,市州初审同意后,报省发改委审核,然后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新业主享受剩余补贴期限内的补贴资金,原项目业主不再享受剩余补贴资金。

省级光伏发电补贴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由省财政厅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九条省级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光伏发电补贴项目目录和电网企业确认的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审核确认补贴资金,按季拨付给电网企业,并将补贴资金分配结果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电网企业根据审核确认后的项目清单和电量按季发放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 已列入省级光伏发电补贴项目名单的项目单位在以后年度申报省级光伏发电补贴时,不需再重新办理确认手续,按上述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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