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大量征用而使相当部分的人员无法就业,影响了社会稳定,又阻碍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因此,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当务之急。
从当前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许多丞待解决的问题,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真正建立。从已有的实践来看,所谓的社会保障也只能称为“生活保障”,其与以社会性、福利性、公平性和互助性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保障”相差甚远。一些地方往往不顾农民的真实意愿和利益,强制性地扣留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实行政府主导型的保障措施。
还有一种最让农民担心和不满的做法是,征用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组织提留,用于继续发展村集体经济投入,失地村民则从将来的利润中获取红利,以此达到“由集体安置”的目的。农民对此很不放心,因为,除了可能出现腐败之外,投入本身就是一种带风险的市场行为。这些形式上表现为农民自愿参与的保障措施或投资行为,隐含着一定程度的意志强制。而且当农民权益遭受损失时,还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再如,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尚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各地的具措施有差别,尤其是其中的运行、管理、监督等制度处于混乱、于法无据的状态,无法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实践来看。已有的保障方式单一,水平过低。目前最主要的社会保障是一定程度的养老保障,而医疗等其他保障方式则还很缺乏,为失地未就业农民提供专业培训、知识技能学习等非农产业素质的保障制度也只是在极个别地方有实行。
有无完备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成熟与否的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由于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作为行为的指引,虽然各地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改革措施层出不穷,但纠纷时有发生,且纠纷发生后又缺乏通畅、公正的解决机制,随意性较大,这种现状与法治建设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订统一的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基本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三种保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