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2)

相关政策2018-09-18李一老师

其一,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要分清对象,对于已经就业的失地农民,归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尚未就业的失地农民应建立有别于城镇的养老保险模式。通过立法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以及缴纳标准。由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单靠国家财政拨款或农民自行负担都有困难,因此必须通过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方式来解决问题。

资金筹集的主要方式包括:政府承担部分可在每年年度财政或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按比例列支;村集体承担部分可从土地补偿费中开支;个人承担部分可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同时,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的模式,政府负担部分和村集体缴纳资金的一部分,用作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以村集体负担的部分资金和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的资金建立个人账户。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并结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采取个人缴费的方法来充实个人养老账户,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下限,并鼓励多缴。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的待遇与缴费多少直接挂钩,并且不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法律在规定养老保险相关内容的同时,还要规定基金的管理及运行制度。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的高效运作必须有一整套严格的监管体系作保证,因此法律还应明确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如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

其二,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还不具备把所有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均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因而,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情况,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具体的办法可以采用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即政府与民间结合,强化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来充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传统合作医疗无论从目标定位到运行、管理、激励机制均有不足之处,其中筹资机制不畅更是不能持久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克服传统制度的弊病,就必须从“合作”和“新型”两个角度人手。即严格遵从保险的基本原理,加强农民的共济意识和风险意识。保险理论上,对投保者的合同契约性的经济补偿实质上是少数人的不幸让多数人来分担,通过协力让风险化为无形,它发挥了特有的互动共济功能。它强调要从价值观念上宣传强化“效用”的功能,淡化纠正“受益”的观念,且不能随意扩大受益面,政府在推行合作医疗制度时必须始终向失地农民灌输这一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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