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最新政策内容解析(3)

相关政策2018-09-17王华老师

3、特殊人员的征税规定

(1)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2)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3)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六、关于扣缴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实务中,劳务报酬所得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注:有的地区是1%,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请大家继续关注最新的政策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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