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最新政策内容解析(2)

相关政策2018-09-17王新老师

1、关于劳务报酬所得费用的扣除

(1)对个人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项目所得,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老王本月提供翻译劳务,取得3000元劳务费,同时税务咨询取得2000元劳务费,两项目可以分别减除800元的费用,再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现更名为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实务中,对于其他人员能否扣除附加税,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执行。

2、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2)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特殊适用范围的规定

1、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劳务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作为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在2009年08月17日之前,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9年08月17日之后,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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