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具体标准(4)

相关政策2018-09-11才子老师

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冒领、克扣、拖欠农危改造资金和在资金分配上优亲厚友、营私舞弊或向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雁过拔毛”式的腐败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八、改造建设方式

本方案所涉及的危房,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能维修加固的就维修加固,需要新建的就新建。

新建住房要从实际出发,以符合验收要求为标准,不能贪大求洋。

新建改造原则上只能原址重建,并以农户自建为主。

对确需拆旧建新且自身确无建房能力的五保、低保等群体,可由乡镇或者村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或对现有旧村部、旧校舍、旧厂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无偿交由五保、低保等群体使用,新房产权归乡镇或者村集体所有。

要结合规范农民建房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九、工程进度要求

各项目实施单位确定的危改对象、改造建设方式,于9月底前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备案。

12月20日之前,确保完成竣工验收。

春节前,确保危改户全部入住新居。

十、工程管理要求

1.建筑风貌管理。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结合规范农村建房工作,对农村危房改造的建筑风格、建筑体量和建筑占地面积提出要求。

改造新建的住房要力求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一定范围内保持建筑风貌协调。

2.质量安全管理。

各乡镇(区、场、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危房改造建设质量的指导,引导农户与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签订质量与安全合同。

承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县农危办和各乡镇(区、场、街道)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项目全部达标的方可视为验收合格。

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资金。

3.档案管理。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制度,及时全面收集、整理、录入危改资料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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