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有限期:
《浙江省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的派出所或委托机构办理签注手续。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管理模块内进行网上签注。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
居住证作用:
(一)居住地应当按规定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居住地或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持证人提供下列便利:
1.办理出入境证件;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小问答
1、居住证丢了怎么办: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向公安机关要求换领、丢失补领证件的,应向居住地的派出所或委托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管理模块内向省公安厅居住证制作中心提交换领、补领信息。
2、居住地址换了怎么办:
变动地址在签发地区县内: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在证件签发地的区、县(市)范围内发生变更或服务处所等其他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的派出所或委托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管理模块内进行相关项目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