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2)

相关政策2018-07-30王华老师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6)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7)保胎假。

北京市无保胎假的具体规定。

医生开具证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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