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应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2012年4月28日施行的《规定》,又将这一假期从90天延长到了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6、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哺乳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3、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4、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