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2)

相关政策2018-07-23王华老师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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