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中的“房屋原值”因房源情况不同需分情况考虑。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4类房源房屋原值如下:
1、 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 自建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房改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公式中的 “合理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包括了对房屋的装修费、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和住房营业税相似的是,二手房交易税费中的个人所得税也有免征条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规范性文件,[2007]33号)第三条:“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少有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2013年发布京版国五条时,特别重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少有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满五少有”的政策沿用至今。
其中“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个人购买的除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家庭少有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2款规定)
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 房产交易税之契税新政策
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少有住房的,如购房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减半征收契税;如购房面积不足90平,按1%税率征收契税。
简而言之,一般情况下,一次购房90平米以下按1%税率征收,90-144平米1.5%,144平米以上3%;二次购房都是3%,不分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