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十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五)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或者穿插等候的车辆的;
(十六)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在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七)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或者渡口的;
(十八)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末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货车或者挂车末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反光标识的;
(二)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大型、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和低速汽车、营运载货汽车的驾驶室两侧未按规定喷涂核定载客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的;
(四)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大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
(五)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六)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的图案或者与其类似特定标志图案的。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上道路行驶凭证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四)安装、喷涂、粘贴影响机动车号牌识别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的;
(六)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
(七)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汽车类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