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实施条例(6)

相关政策2018-07-05才子老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注:交通事故中城镇农村同命同价,其他人身伤害区分)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28440元× 20年= 56880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2844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28440元×5年=142200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构成的伤残级别、个案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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