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为28440元× 20年× 20%=113760元;
十级伤残为28440元× 20年× 10% =5688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187920元;
二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90% = 169128元;
三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80%=150336元;
四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70% =131544元;
五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60%=112752元;
六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50% =93960元;
七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40% =75168元;
八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30%=56376元;
九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20% =37584元;
十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10%=18792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