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实施条例(3)

相关政策2018-07-05三水老师

(一)机动车车身的外部不得载物,车顶设有固定行李架的客运汽车准予载物,但其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客车不得超过四米,小型客车不得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和长度不得超出行李架,重量不得超过原厂标定的载质量。

(二)载质量在一千千克以上的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身,后端不得超出车厢一米;载质量不满一千千克的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二米,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身,后端不得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三)侧三轮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得超过一百千克,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和长度不得超出车身,所载物品不得影响驾驶员操作。

第二十二条 车辆装运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车辆要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明显标志;

(三)装载要安全、牢固,严禁逸放洒漏,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除驾驶室外,不准载人;

(四)临时停车要选择安全地点,驾驶员不得离车。

第二十三条 货运汽车载人应当遵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大型货运汽车车厢挡板高度不得低于一米,并加装保险链等安全防护装置,小型货运汽车车厢挡板高度不足一米的,要加装固定车蓬;

(二)载人超过六人时,须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在行驶证上核签准载人数和期限,其中准载人数按照十人折合一千千克,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人。

第二十四条 农用三轮运输车、正三轮摩托车货厢不得载人,四轮农用运输车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但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五条 客运机动车车厢内不得客货混装,放置乘车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不得影响和妨碍驾驶员安全操作。

第二十六条 两辆以上非机动车不得共载一物。

第二十七条 自行车不得载人,但可载一名儿童谨慎通行。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八条 车辆通过设有交通信号或“减速让行”、“停车让行”标志的交叉路口时,除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本身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车辆通过设有其他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遵守《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十公里,轻便摩托车、拖拉机、农作运输车十五公里,其他机动车三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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