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要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发放工作。城乡低保金和特困人员供养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统计工作,并提前将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报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确保低保金、特困供养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救助金时要标明救助类别(如:低保金、特困供养金等),不得将救助金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交易类别”一栏里定为“工资”。
四、统筹使用社会救助资金
按照省民政厅要求统筹使用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低保资金结余较大的县(市、区)可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对今年底低保资金仍结余较大的,将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予以扣减。
五、积极做好政策宣传
及时将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主要领导汇报,以争取领导的支持与帮助。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向基层干部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使他们深入了解掌握政策,以便更好地为城乡困难群众服务。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基层自治组织的优势,有效利用广播、宣传单、板报、低保公示栏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使困难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及时申请有关救助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