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立即组织实施维修、更新或改造,同时将紧急维修方案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7日。
(三)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在7日内组织验收,验收时应有5名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受益业主或所在地村(居)委会人员参加。
(四)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列支。符合规定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工程决算书、紧急维修业主分摊资金明细表、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报告等材料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7日。
(五)公示期满,业主异议人数未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 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选择若干小区作为试点,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将小区增值收益转入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当项目出现紧急情形时,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账户余额内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与施工企业签订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第二十一条 维修项目工程预(决)算总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
鼓励申请人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企业,鼓励申请人聘请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工程预(决)算造价审核、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检测鉴定相关费用可计入工程维修成本,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转交维修资金缴款凭证,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持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户更名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维修资金: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由业主持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注销证明等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余款退回手续后到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并办理分账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维修资金已划转给业主大会管理的,应同时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