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当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员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推,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7)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管理处应向业委会提交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并审议通过。业委会应在收到管理处的计划后15日内作出答复,急修工程应在7日内作出答复,业委会逾期视为同意。若业委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维修基金,管理处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可由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8)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由管理处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