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电动专用车:包括纯电动邮政车、物流车、环卫车和工程车。
、充电设施:包括直流(无线)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换电站工位、加氢站。
三)补助条件
、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以及燃料电池汽车必须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新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外地迁入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其它要求。
、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充换电设施建设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主要标准包括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2010)、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GB/T29772-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以及新出台的相关标准;
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换电设施;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私人投资建设除外)。
四)补助标准
、省财政购车补贴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标准(详见附3)的一定比例给予综合补助,按照《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综合补助标准》(详见附4)以及《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各级财政车辆购置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车辆价格(即未扣除任何补贴时的价格)的70%,具体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
1.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客车类)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2.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出租车(乘用车类)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