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上级出台的补贴政策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2018-06-15三水老师
第十八条 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上级出台的补贴政策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