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革命的方式进行革命动员,不仅具有历史上的延续性(跟大革命时期的农民运动衔接),而且在“均田”的表达上,也有国民党政府所无法全然否认的合理性(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但是,土地革命的实质,绝非共产党和农民之间在土地上出现给予和支持的交换。首先,农村的危机,未必在于土地占有的不均衡;其次,共产党给予土地,在农民看来,未必有合法性;其三,给予土地的好处,能否抵得上“造反”的危险,在农民看来肯定是个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的手段,即使分给了农民土地,农民也未必会跟着共产党走。所以,所谓土地革命,在运作过程中,必然是“均贫富”的过程,或者说,对富人的剥夺过程,而这个过程,必然伴随过度的暴力。平分土地,往往变成了一种由头或借口。实际上,共产党人首要的目标是要动员农民起来跟他们革命,而非借革命来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所以,动员才是土地革命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对于动员而言,均贫富式的剥夺和暴力的气氛,是绝对必要的。
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在苏区土地革命的政策上,基本上不存在左右之分。各个红色根据地的土地革命,基本上都执行对地主(实际上是所有的富人)不给出路甚至肉体消灭的政策。在“分田地”的问题上,较早的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根本就没有提富人分地这回事,1930年的《土地法》提到,如果苏维埃审查批准,“豪绅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得酌量分与田地”[2],但同一时期闽西特委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依然规定,反革命者及家属不分田[3]。次年,这个土地法受到苏区中央局的批判,1931年底成为苏区正式法令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则明确规定,“被没收的旧土地所有者,不得有任何分配土地的权限”;“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4]。实际上,所谓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政策,是苏区一以贯之的政策,即使个别地区不那么过份,也会在随后到来的纠正“右倾路线”的斗争中被“纠正”。
对于能够享有分配土地权利的农民,中共在具体做法上,也有文章可做,当时有两种分配意见,一种是按劳动力分配,一种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前一种意见主要考虑如果不按劳动力分配,在苏区就会造成“有力者无田耕,有田者无力耕”的现象,造成“经济恐慌”。而后一种意见则认为平分对动员有利。毛泽东主张后者,他认为,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平分,才能“夺取整个群众”,而“初起来的区域”尤其应该按人口平均分配[5]。赣西南特委书记刘士奇也认为,虽然按劳动力分地可以增加生产,但目前“争取群众”“发动斗争是第一位”[6]。显然,分配土地仅仅是动员的手段。因此,在中共控制下不长的几年里,“土地分配了无数次”[7],地权频繁变动,其意不在给农民土地,而是为了动员之便。每分一次土地,都会打倒新的富农,还会增加农民对红军和苏维埃政权的依附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