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9)

五险一金2018-06-06王华老师

第四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确定缴费费率;

(二)按规定与本行政区域的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编报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报表;

(五)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六)承办上级部门和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及时审批、拨付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对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每年参保职工名单、参保日期、缴费情况、年度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等情况,于次年的1月底前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示情况书面报所属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参保职工建立工伤保险档案,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七章

第七章则是本法的附则内容,共有七条内容。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少报、漏报参保职工以及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受伤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我市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管理,纳入统筹前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2011年1月1日后受伤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的次月起,新发生的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十二条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从受理申报当月起缴纳新参保人员工伤保险费,受理申报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减少参保人员,从申报减少次月起停止缴纳减少人员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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