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将《提取》原第十七条修改为:“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七、将《贷款》原第十一条修改为“借款人及配偶均在株洲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60万元,个人缴存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40万元。异地贷款、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按适时的政策执行。”
八、将《贷款》原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公积金冲本还贷,指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还贷12个月后(含12个月),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结清或提前结清贷款,冲本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均不得低于12个月的月缴存额。限在贷款发放的管理部办理。”
九、将《贷款》原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按月对冲还贷,是指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冲抵应还贷款本息。在申请贷款的同时或在贷款发放后申请办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均不得低于12个月的月缴存额,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须大于或等于12个月的月还款额,限在贷款发放的管理部办理。对冲生效后,如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2个月的月缴存额,则在约定还款卡上划扣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