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早期妊娠住院流产(怀孕10周以上?12周内< 75-90天内> 人工流产)的,发给1个月生育津贴;
8、中期妊娠住院引产(怀孕12周以上?28周内< 91-210天内> 人工引产)的,发给1.5个月生育津贴;
9、晚期妊娠住院引产(怀孕28周以上< 211天以上> 人工引产)的,发给3个月生育津贴;
10、输卵管结扎的,发给1个月生育津贴;
11、输精管结扎的,发给0.3个月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至分娩期间的检查费(含放射费、化验费)、接生费(含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含输血费、输氧费)、住院费(每天20元以内)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费(超出规定的自费药品、营养药品、超标准住院费、特需服务费、取暖降温费、婴儿护理费、婴儿药费等其他支出由本人负担)。生育医疗费用实际支出低于限额实报实销结算标准的,按实际支出全额结算。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育医疗费限额实报实销结算标准如下:
1、正常阴道分娩(顺产、平产)的,费用不超过1000元;
2、阴道手术产(难产)的,费用不超过1200元;
3、剖宫产(剖腹产)的,费用不超过21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的,费用增发200元。
(三)疾病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炎疾病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的疾病医疗费。除个人自付金额外,其余费用经核实后在生育和疾病医疗费控制的范围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产后42天内发生的费用,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根据医学上规定界定,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产后大出血:胎儿娩出后24小时内,阴道出血量达到或超过400ml的;
2、产后感染:在产前、产时或产后致病菌进入生殖道内,于产褥期引起局部或全身感染的;
3、产褥热:由产褥感染引起的,在产后24小时至10天内,每4小时测体温一次,有两次不连续的体温升高达到或超过38℃(口表)的。不包括上呼吸道感染、泌尿系感染、乳腺炎等引起的产后病率;
4、因生育或流(引)产时发生的五种疾病,生育和疾病医疗费用限额在5000元以内按规定核报。